超轻型飞行器适用范围以及对检查的要求
本章规定了管理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规则。在本章中,超轻型飞行器是指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空中飞行器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如无动力驱动,空机重量小于71千克(155磅);
(b) 如有动力驱动,应当满足下列限制:
(1) 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254磅),不包括在遇险时使用的飘浮和安全器械;
(2) 燃油容量不超过20升(5美制加仑);
(3) 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100千米/小时(55海里/小时);
(4) 发动机停车后的失速速度不超过校正空速45千米/小时(24海里/小时)。
第91.1303条 检查的要求
(a) 在局方要求时,按照本章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的任何人应当允许局方检查其飞行器是否适用于本章的规定。
(b) 在局方要求时,超轻型飞行器的驾驶员或运营人应当提供表明该超轻型飞行器只遵守本章规定的可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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