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53 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已经2005年8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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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53 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已经2005年8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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