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规定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
咨 询 通 告 下发日期:2010 年4 月 13 日
编制部门:
批 准 人:蒋怀宇
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
目的
为明确和规范通用航空单位的执照管理和训练管理工作,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适用范围
按照CCAR-91 部运行(以下简称通用航空)的飞行人员的执照和训练管理,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训练的实施和训练大纲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训练的机构,应当通过部规章要求的运行合格审定,满足商业非运输营运人相关飞行训练的资格要求。
实施下列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持有按照CCAR-61 部颁发的具有相应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
为取得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类别、级别等级、仪表等级的训练;
为取得教员执照和等级的训练。
为取得型别等级(飞机类)的训练;
为取得型别等级(多发直升机或审定为多人驾驶直升机或最大起飞全重大于3180 千克(7000 磅)的直升机)的训练;
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多人制机组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资格训练;
申请“仪表等级-仅限 NDB”所进行的训练;
实施复杂飞机训练、夜航训练、高空增压飞机训练、牵引滑翔机训练。
实施下列训练的飞行人员不需要持有CCAR-61 部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但须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同类
运行中担任机长50 小时以上,并报局方备案:
农林喷洒作业训练;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训练;
后三点飞机训练;
最大起飞全重小于3180 千克(7000 磅)并且合格审定为单人驾驶的单发直升机的转机型训练。
实施下列训练的教员不需要持有按照CCAR-61 部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
不涉及增加执照、等级的转机型训练,例如持有商用飞机多发陆地执照转Y-12 机型的或者持商用飞机单发陆地执照转机型的训练等;
渔业、探矿、摄影、人工降水、直升机野外自选场地着陆等作业项目训练。
执照和等级的要求
对商用驾驶员执照的要求
依据CCAR-91.7 条规定,在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飞行中担任航空器驾驶员的人员,或为他人提供民用航空器驾驶服务并以此种服务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应当至少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运行许可。
商用驾驶员执照
航空器驾驶员应依据CCAR-61 或CCAR-141 部,经训练和考试取得运行所需要的执照和等级。
对军转民的飞机驾驶员,可以按照CCAR-61 第91 条的规定
以及《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AC-61-02)的要求,申请颁发所需执照和等级。
如果由于其训练机型或其它因素限制,不能进行复杂飞机的训练,且不能在复杂飞机上实施相应的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时,根据CCAR-61 部61.27 的规定,局方在为其训练人员颁发执照时,应签注“不得运行复杂飞机”的限制。持有上述带有限制执照的人员在满足CCAR-61 部规章要求的复杂飞机训练经历并通过局方组织的实践考试后,可以取消其执照上的限制。
如果由于其训练机型或其它因素限制,不能进行夜间训练时,根据CCAR-61 部61.171 的规定,局方在为其训练人员颁发执照时,应签注“禁止夜间飞行”的限制。持有上述带有限制执照的人员在满足CCAR-61 部要求的夜间飞行训练经历并通过局方组织的实践考试后,可以取消其执照上的限制。
仪表等级的取得
在低于目视气象条件或在仪表气象条件下运行的驾驶员,
应当取得仪表等级,仪表等级的取得按照CCAR-61 第83 条或部附件B 的规定进行。申请仪表等级须在局方批准的训练机构进行训练和实践考试。
对于机载设备不全,无法在该机型上取得仪表等级而又需要进行NDB 飞行的(如运五机型),可以申请“仪表等级-仅限NDB”,
具体要求见附件一,总飞行训练时间不少于30 小时。
对于已取得“仪表等级-仅限NDB”的驾驶员申请不带限制的仪表等级的,按照CCAR-61 第83 条的规定进行,总飞行训练时间可缩减为至少20 小时。
型别等级的取得
在要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必须取得型别等级。
型别等级须在局方批准的单位进行训练和实践考试。型别等级训练大纲需根据《型别等级训练要求》(AC-61-12)制定并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对其训练大纲、设施、教员等进行审查并认为合格于相应型别等级的训练后,可以批准该训练大纲。局方将对整个教学训练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型别等级的考试。
对于已经获得一种以上直升机型别等级的飞行人员,转机型到其它最大起飞全重3180 千克(7000 磅)以下并且审定为单人驾驶的单发直升机时,不需要在执照上申请新的型别等级,但需要经过至少5 小时(同厂家机型2 小时)的飞行训练,并通过实践考试,由考试员在执照记录页签注该机型的熟练检查记录,实践考试工作单交
局方存档。
为取得执照或增加等级的训练和考试的实施,申请人应在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学校按照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接受训练。
未在本通告3.1 条规定的训练机构进行的训练局方不予认可。
申请人的理论考试可以在本地区管理局进行,也可由本地区管理局委托申请人接受训练的单位所在管理局进行。
申请人的实践考试可由本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也可由本地区管理局委托申请人接受训练的单位所在管理局组织实施。有关军转民人员飞行训练的特殊规定军转民飞行人员申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如果满足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知识和飞行经历要求,并且满足免除私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条件的,可以先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通用航空公司可以为实施实践考试前的熟练性飞行,提供此类教学的飞行人员须向局方备案,不需要持有教员执照。
咨询通告废止
自本咨询通告下发日起生效,原AC-61FS-08R1《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2007 年9 月13 日发布)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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