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和调整有关民航业行政审批项目决定
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涉及民航业部分如下: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民用机场命名(更名)审批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认定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适航委任单位代表认可
·航空气象环境探测审批
·民航企业及机场参股审核
·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审批
·飞机一发失效应急程序审批
·民用航空器飞行教员执照核发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教员合格证核发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部分: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民航地区管理局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下放后实施机关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员执照核发,下放后实施机关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油料企业安全运营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民航地区管理局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民航业部分)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备注
138民用机场命名(更名)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1号)中国民航局
139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中国民航局授权的机构
140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适航委任单位代表认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民航局
141航空气象环境探测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民航局自2012年12月31日取消
142民航企业及机场参股审核《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民航局
143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令第509号)民航地区管理局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机场使用许可管理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144飞机一发失效应急程序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令第509号)民航地区管理局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机场使用许可和航空公司运行许可管理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145民用航空器飞行教员执照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146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教员合格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民航业部分)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下放后实施机关备注
105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106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107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员执照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108民用航空油料企业安全运营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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